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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日期:2015-04-30 00:00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通过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中心依据农业部农市发[20028号《关于批准食用菌等十三个部级质检中心对外开展质检工作的通知》文件批准建立,20027月正式通过国家资质认定和农业农村部审查认可,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中心现有人员26名,其中高级技术人员15名,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总人数的96.3%。中心下设业务办公室和两个检验室,工作用房面积1560平方米。中心拥有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凝胶净化浓缩仪、全自动固相萃取仪、酶标仪、红外测油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高纯水处理装置、高速离心机、显微镜、DNA扩增仪和凝胶成相仪等仪器设备。能承担渔业环境、水产品、鱼类种质和渔用投入品检验检测工作,具备开展水产技术研究和参与国际合作的良好条件。

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1)承担农业农村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优质荣誉产品的评选、鉴定、复查、跟踪检验;(2)受农业农村部或其他部门委托,对渔损事故污染的检测、鉴定和评估,对实施证书管理的产品进行检验,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进行检验;(3)承担农业系统产品质量考核检验和产品质量的分等分级检验;(4)承担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5)负责对农业系统地方同类检验机构和有关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制修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中心始终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质量方针,按照国家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各种规章制度和比较全面的标准资料库,并不断更新改进,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关于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的自我声明

为确保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证检测任务有序开展和检测质量,特作如下自我声明:

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坚持科学、公正的立场。在各项质量活动中严格按中心《质量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工作,对检测工作实施全过程、全要素控制,规范检验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二、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向社会出具公证、真实、客观、准确的数据、结果。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超出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和标志,不使用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和标志。

三、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并在检测工作中采取措施保证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任何时候都保持判断的独立性与诚实性,确保第三方公正地位。

四、保证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相关人员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和公正能力。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具有可溯性,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六、不推诿或拒绝客户的投诉或异议。

七、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统计数据。

八、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自觉接受公众、客户、媒体的监督,如违反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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